我要訴請院外戒治
-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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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5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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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23日我因朋友毒品防治條例被傳去台南當證人 後來檢察官叫警察帶我回警局先做筆錄 我一切照實說明 也被驗尿 呈陽性 警察當時有說他送驗後如確定了 他會跟檢察官說把我的吸食部分的案件轉回我戶籍地的法院 我是安非他命 初犯 家庭經濟壓力都在我身上 雙親也年邁 我想申請院外戒治 是否要再這時候趕快申請 但是我不知道案件到底是什麼狀況 那我看板大相關內容的問題 幾乎都是因為申請時間太晚 我是昨天才去的 應該不會錯失時間 那我該怎麼做 如委任你們寫訴請狀費用是多少 那訴請過的機會大嗎 我是初犯 且我作供時都坦承 本人是台北人 麻煩大律師們提供專業意見
- 小林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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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09-25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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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據你所述內容,您是觸犯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吸食第二級毒品罪,依同法第20條之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如果還有問題,歡迎與我聯繫。 - 您好,我是葉力豪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電話:(02)23820967。電郵:alex4279@gmai.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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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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