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生車禍~對方肇事逃逸~檢察官先讓雙方和解~我用錄音筆拍攝及錄音和拍照和解內容~這算違法嗎??我的動機和理由是~對方一直沒有誠意~態度惡劣~無悔意~有拍到他的臉~和一些不屑,和不耐煩~還有講到我受傷需開刀還在笑的樣子~我是想在開庭時公佈這些畫面~不知道~這樣會不會違法~我們是在調解委員會和解的~拜託律師~感激不盡~
補充舉例:會不會侵犯肖像權、洩露秘密之類~
若拍攝或錄音之內容一方屬於自己,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應屬不罰行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參照)。
但仍應注意到對方之陳述是在調解程序中所為,日後若有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陳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22條之規定,法官不會採為判決之基礎。
所以若真的要錄音錄影,應在調解程序以外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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