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8/5到公司去上班
10/1當天忽然告知我下午就不用上班了叫我離職.事前完全沒有任何預兆
一開始是說工作表現不佳所以要我離職
後來又說是因為我懷孕會請假所以要我離職
可是進公司時有簽一份合約
意思大概是指如因表現不佳可無預警要求員工離職並不給予任何補償
所以公司也不打算給資遣費也不認為自己有錯
跟公司反應後.公司也只說我愛計較那一點錢
然後說當初簽合約就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簽的
可是如果不簽就沒有工作啊!能不簽嗎!?
去勞工局勞工局也只會說當初看到合約應該先申訴才對
現在就當學一次教訓以後看清楚就好
現在肚子大起來了也不好再找工作了
真的很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