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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律師你好: 想請

  • 思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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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4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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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你好: 想請教你,我前妻在100年8月份知道我外遇出軌且知道第三者存在,並在101年1月3日以臉書方式來告知全天下,但當時她並未提告通姦罪(我有當時所存襠的照片且能証明前妻是知情的)這段期間有一直在協議離婚,但條件一直談不攏一直拖,直到101年11月23日在律師見證下簽下離婚協議書並且辦理離婚,但是我卻在102年9月份收到法院通知書要我出庭 內容是她在102年7月20日提告 已下內容是 他不知道在我們辦理離婚前我與第三者有小孩 這樣我要如何應對以及這樣是否就成立通姦
  • 葉力豪律師 (葉力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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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19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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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據您所述之內容,依刑法第245條第2項之規定,關於第239條之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因此,您若能證明當時您配偶是知情且縱容或宥恕,那麼他就是欠缺告訴權,其告訴就是不合法,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