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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是否有侵犯到肖像權?

  • 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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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0 00:37 
  • 文章人氣:1269
  • 個人積分:6
  • 我有一個朋友他未經我的同意

    就擷取我放在網路上的一個會員才看的到的個資和照片

    並分享在line的群組上面給他人看

    雖說他未加任何言語傷害

    但他這樣的動作讓我很不舒服

    請問這樣的話我可以告他嘛?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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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0-30 10:05 
  • 文章人氣:218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您所述事實,該名網友未經同意而轉貼您的所提供之資料及圖像,已侵害您的重製權,其行為恐怕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重製罪:該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依此項規定,基本上只要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而將著作(包括照片、圖片、文章等)進行重製(複製),即已構成著作權法之重製罪。據此來看,本件後續若您可以證明您是著作人且未載明得予轉載,則對方未註明著作人即逕予轉貼之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的機會很高。

    著作權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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