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繼承債務之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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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0-31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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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家妹的部份,因為當時尚未成年,依97年之修法,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負責任。
2、您的部份,倘若繼承當時,因為沒有同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事由,而無法辦理繼承,則您仍可主張限制責任。
4、是否提供法院公文,以便探究是就哪個部分遭執行?又該債權是否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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