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謾罵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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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14 16:30 最後編輯日期:102-11-1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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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訊的內容基本上並不構成公然之狀態,一般而言若無其他人得以閱覽之情形,亦無法認為被告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故成立妨害名譽罪(誹謗罪、公然侮辱罪)機會不大。不過就其私訊內容可考慮以民事訴訴請求損害賠償(前提是原告必須要能夠指明被告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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