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事件上訴第三審,是否必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法院是否能協助之?
- 網站管理員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0-12-24 08:12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42
- 文章人氣:1531
- 個人積分:878
-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又同法第466條之2規定,如果無資力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得依聲請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9條規定,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應以書狀向法院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466條之1、第466 條之2)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第 1/1 頁
- 1
共 1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