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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聲請再審有無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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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0-12-25 08:12 最後編輯日期:100-12-3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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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上,刑事案件再審並無期間的限制,判決確定後發現有再審的原因者,得隨時聲請再審,且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之規定,即便刑罰已執行完畢或不受執行時,亦得為之。
    但如有下列兩種情形,聲請再審的期間應有限制:

     
    1.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除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為之。(刑事訴訟法424條) 


    2.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於判決確定後,經過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二分之一者,不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5條)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424條、第425條)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