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猥褻?
- 小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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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6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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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想請問一下
本人曾經約過一位女生到汽車旅館拍照
事前都是用line這個軟體連絡
並有告知拍照風格尺度以及會提供拍照衣服還有價格 其中包括有可能會有身體接觸
以及如果願意摸胸部可以多給錢...等
不過因為個人手機重灌 line 的記錄沒了
而那個是4個月前的事了
當時拍完照
我也徵求過女方的同意
在女方同意下
對女方進行了摸胸部以及磨蹭的行為
結束後 我給了當初說好的價格
女方也接受了
我還開車載女方去買午餐吃
這期間他有下車
買完又上車
直至昨天2013/11/26日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為止
我犯了什麼罪行
該如何和對方溝通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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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6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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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倘若對方非兒童或少年,且也沒有違反對方的意願之情形,您可能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依法可處3萬以下罰鍰。
2、就有關是否違反意願的部份,建議您應該找尋對您有利的證據,如,事後雙方是否還有聯繫、就您所述的對方有下車購買物品,那是否店家有監視錄影器可以提供等,又或當初您所拍攝的照片或可證明未違反意願(必須是內容而定)
3、建議您蒐集相關事證之後,在思考是否與對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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