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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

  • edw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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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6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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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假設有某甲和某乙,因為兩人有嫌隙,
    所以某甲就在公開網站上,公佈某乙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身高,體重等未公開的個人資料,
    像這樣的行為,不涉及業務上的往來,只是因為有嫌隙而洩漏他人個資的行為,是否有個資法的適用?
    還是會因為符合第51條的情形,而排除適用,只能用其他法律保障自身權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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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2-11-2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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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個資法第51條所謂單純個人活動,如:社交活動,又所謂家庭活動,如:建立親友通訊錄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則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尚非個資法所欲規範之行為,惟,倘若雙方並沒有社交活動也非親友,自不能任意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亦與個資法第51條規定不相符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