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問題?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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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2-11-28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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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個資法第51條所謂單純個人活動,如:社交活動,又所謂家庭活動,如:建立親友通訊錄等,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則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尚非個資法所欲規範之行為,惟,倘若雙方並沒有社交活動也非親友,自不能任意公開他人個人資訊,亦與個資法第51條規定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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