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家網站的各位律師們安好。
想請教以下問題。
昨日收到,今年(102年)10月2日時已離職之公司的電話。
電話內容表示,由於九月份本人開錯發票,須賠償新台幣1500元。
小弟很疑惑,小弟已離職兩個月,公司在甚麼前提之下有權力如此要求小弟賠償。
附註: 目前還不清楚發票是否為小弟本人所開,並且尚不清楚發票開出金額。
還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大人們替小弟解困,小弟感激不盡!。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任職期間,因為誤開發票造成公司之損失,依法您確實需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2、惟,本文建議您,倘若要與對方和解,應請對方提出相關的資料供您參考,並且書立和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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