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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妨礙家庭能成立的證據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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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02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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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要提告刑事通姦,若無通姦之相關錄音錄影或照片,似難成立之。再就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依該照片,似僅符合該條第二項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但若僅有該照片,無其他相關證據,亦有難度,須視個案情形不同而加以認定之。若尚有其他輔助及補強之證據,可構成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離婚事由,可起訴請求裁判離婚,若您為無責配偶,亦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及相關贍養費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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