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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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04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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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三、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於徒刑執行期間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其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者。
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一年部分之羈押日數算入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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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判決確定入監服刑,達服刑期間一半且表現良好,有機會得聲請假釋。如本案為四年十個月,當服刑期達二年五個月時,可聲請第一次假釋,但通常第一次都不會通過,可能第二次或第三次才有機會通過假釋。故應盡量累積積分,如多出公差、家人親友多去看他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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