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問題
- 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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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0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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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在信箱中看到有一封求職的信件發送給我,我就打信件打開了,信件中請我加入LINE的帳號我就加他了,然後我就詢問他的求職內容,他跟我說他們是運彩公司因資金流量大,帳戶不夠用了,問我有幾個帳戶可以配合他們,我就說我有6個帳戶可以配合,配合一期為5000,一期為5天結果5天後錢沒有近來,反而被銀行列為警示帳戶,今天去了銀行,他請我先去被個案,我問警察說我這最高刑責是什麼,警察只有回我我就是被告,可能未有幫助詐欺的罪名,請問我這樣最高會被判刑嗎?日後需要處理那些事情?還是會有那些刑責,請您幫幫我了,謝謝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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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3-11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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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可能涉嫌觸犯幫助詐欺罪,您應提供相關證據說明您僅為找工作,而無幫助詐欺故意及詐欺故意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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