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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再議的次數是否有限制?

  • smart8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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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7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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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您好,我之前被人告侵占偽造文書,已獲不起訴處分兩次。但是最近對方提再議,於是我就收到要開偵查庭的傳票。可是傳票上要我說明的事就是我在前兩次出庭時說明過的事,都已經說過了,為什麼要我再說一次呢?給過的資料有些都是原版的,我無法複製。況且對那些願意為我出庭作證的人也感到很不好意思,所以才想請問律師,再議的次數是沒有限制的嗎?那這樣豈不是像打泥巴戰那樣?對方一直提再議,我不就無間道似的一直講同一件事?我也要工作,明明都把證據給出去了,就是為了證明我的清白。對方是有請律師,我是沒有請,因為我覺得就是誠實以對就好,也是覺得低調點比較好。不過在兩次再議後,我覺得這樣也是一種精神上的疲勞轟炸,難道因為我是被告,所以我就沒有任何權利可以停止再議嗎?或是我還能做什麼呢?請律師教我,謝謝您。

  • 鍾亞達 (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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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7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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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19號
  • 您好:

    再議要在收到不起訴處分後之七日內為之,
    之前可能因為對方分成兩個案號提起告訴,所以才會有兩次不起訴處分,
    對方也分別提起兩次再議;
    再議後只能聲請交付審判,成功交付審判之機率極低,
    所以如果對方沒有再提起其他刑事告訴,應該可以放心。
    不過您給的資料有限,或許我根據片段資訊所得之理解與事實有出入,
    方便的話,不妨來電洽談詳情。 


     

  • 鍾亞達律師 0905513870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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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3-29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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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無新事證無相關證據,再議亦不可能成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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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