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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許家銘 乙方:

  • jerry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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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4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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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方:許家銘 乙方:廖昱翔 7月14日甲方把車借給乙方, 下午約14:30乙方撞上安全島,乙方打電話詢問甲方那台車約多少錢 甲方回答10萬 乙方說要甲方去買一台約10萬的車 費用由乙方付擔 後來乙方打電話聯絡車廠拖吊 甲方要求拖回南港住家 車廠告知拖回南港費用太貴乙方也沒那麼多錢把車拖回南港 而且汽車前輪歪掉變形卡在安全島上 變速箱破裂 三角台也損壞 要維修不划算既然乙方答應賠車 那壞掉的車就拖到報廢場報廢 甲方心想既然乙方答應賠一台車 就不需要求乙方一定要把車拖回南港讓乙方花一筆那麼貴重的拖吊費用 所以同意報廢 並傳真資料讓報廢場辦理報廢手續 當天下午約18點乙方處理完報廢後至甲方家主動告知自己(乙方)能負擔約12萬 請甲方買車時不要超過這個價格 完全沒告知汽車報廢後 報廢場退費多少錢 於7月23號甲方詢問乙方後 乙方告知報廢廠沒有退錢 因為當初拖吊沒有付 所以車場把車輛報廢的價格抵掉拖吊費用如果有多再退給甲方或乙方 甲乙雙方都稱沒有收到這筆錢 我想詢問的是 1.乙方尚未賠償甲方所口頭答應的賠償(因為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 那汽車報廢的款項乙方是否不該直接讓車廠抵消拖吊費用 應該要把報廢汽車的錢交給甲方 拖吊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雖然(問乙方如此是否構成侵占罪) 2.乙方反悔當初所答應的賠償金額 一.甲方要求乙方和解賠償當初所說的12萬元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購車單據與甲方購車單據與至今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 提出後折舊賠償 甲方目前所能提供的單據為購車單8萬(如加上燃料與牌照稅約9.5萬)和汽車保養與更換零件單據能提出的証明含購車單一共約為15萬 汽車為1999現代elantra2000cc天窗板 車為同年3月費購入的中古車 5月有全車(含內裝)考漆6月份大保養等 (問如乙方不願賠償12萬元鬧上民事法庭甲方約能要回多少錢)
  • 許志嘉 (許志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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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7-24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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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不會構成侵占。二、至於法院會判陪多少,涉及個案及舉證問題,無法在此下定論。三、建議可先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