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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是?造文書還是侵犯隱私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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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1-14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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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修譽 (廖修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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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1-02-06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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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所述,在代買人告知你朋友關於購買東西的email時,是否有授權使用email資料,是值得商榷的。但是如果委任人(也就是你朋友)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必須上網去查餘額剩多少,而且一定要透過代買人的帳戶,只要是在查詢委任人有關的範圍內,應該不會構成偽造文書或侵犯隱私權的。因為,這項查訊,基本上算是當初在委任範圍的內容所包含;而且代買人也應該允許;但是如果因而開啟了其他的資料,而且這些資料是屬於代買人的隱私的,當然就涉及了侵犯隱私權的問題;但換句話說,也因為後來該帳號沒有回應,而沒有被開啟,代買人也並未能稱已構成實質損害。所以如果代買人再為主張隱私,你們只要主張你們是為了查詢自己相關購物內容,而且是在當初授權範圍內,應該是可免責的。

     

  • 廖修譽律師(緯譽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