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多層次傳銷而加入會員,繳交500元(說是作為投資) 及身分證、健保卡(都有寫限電信專用),問題是我想要把我之前所填的會員資料消掉,我加入期間還沒14天,我想退出
存證信函是這樣寫的嗎?
本人XXX 於 XX 年XX 月XX日加入貴公司,現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二,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只要寫這樣就可以了嗎?若還要寫要寫什麼?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一要寫嗎?(未滿14天)
請問律師 只有加入會員 總公司有我的資料 在其他都沒證據的情況下 她直接收我500元 卻沒開收據 那存證信函是否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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