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社區停車位使用問題
-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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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社區第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提案二決議
【提案二】 案由:地下室停車場之『汽車格內』是否只能停放汽車 ? 請討論案。 說明:此提案有四項方案可供選擇: 1.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不限數量。 2. 汽車/機車/腳踏車/與所有有輪子之物品,不限數量。 3. 只能停放車輛(任何種類)。 4. 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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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議:通過後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增訂條款。
決議:經舉牌表決後,27票贊成通過地下室停車場限停汽車/機車/腳踏車, 且限制其數量,但不含雜物。將此決議加入『社區住戶規約』內,修訂增列第一 章第2條第5款第3目之條文。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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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經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通過,您即須受該規約規範,若您覺得不合理,可於下次會議中提案刪除或修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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