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遺產繼承問題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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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6 23:23 最後編輯日期:103-06-06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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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若繼承開始未超過十年,可對您舅舅起訴請求返還屬於您母親應繼分之遺產。惟若您母親有拋棄繼承,就沒有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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