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大隊判定甲方錯,乙方要求賠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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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7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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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甲方置之不理,乙方可能會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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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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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6-0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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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有無人員傷亡之情況,若無,則本件純為民事損害賠償問題,若債務人拒不履行者,債權人只得依法訴請清償,不過損害賠償訴訟之中,債權人必須依法舉證證明其損害金額與系爭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而屬合理必要之費用,法院始會採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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