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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當事人和解後卻收到保險公司提出的損害賠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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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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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與對方之和解書作為抗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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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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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和解成立時間是在該被保險人受領保險金之前還是之後?

    保險法第 53 條
    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第93條
    保險人得約定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賠償,未經其參與者,不受拘束。但經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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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6-08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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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若已經履行和解條件,您的賠償責任已解除,除非保險公司提告賠償不在和解範圍內;因此,本件您應先確認簽署和解之人是否車禍受害人或被保險人?另外,可注意時效是否已消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