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其他刑事問題 > 關於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關於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 Rita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27 03:01 
  • 文章人氣:781
  • 個人積分:6
  • 您好

    若已向勞保檢舉雇主低報投報薪資,並向地檢署告發,之後雇主能否主張已被勞保局開罰,以一事不二罰要求檢察官及法官不能再起訴及判刑?

    因為前雇主實在太惡劣,而我在司法院的網站也查到曾有人因為勞保薪資低報而被判刑的判決,所以想向地檢署告發,但又怕前雇主會主張一事不二罰,到後來前雇主成功躲過刑事責任,反而助長他的氣焰。

  • 江皇樺 (江帥)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27 11:01 
  • 文章人氣:277
  • 個人積分:92
  • 律師評價:20 │ 律師證號:99台檢證字第8470號
  • 您好,

          行政處罰跟刑事處罰的性質以及內容都不相同,基本上沒有一事不二罰的適用,謝謝。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3-06-27 12:12 
  • 文章人氣:297
  • 個人積分:18508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故而即使就您提告之部分,雇主之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則除非該案刑事部分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否則最終之結果都必須按照刑事法律處罰。
    (依法只有可能因為處以刑罰而免去行政罰,不會因為遭行政機關裁罰而免除刑事責任

    行政罰法第26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
    一、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二、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