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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發表文章

Rita (一般會員)
註冊日期:103-27-06 | 最近登入:104-25-01
搜尋結果:共 1 頁,3 篇文章
您好 之前我有提告某人詐欺及偽造文書,後來我想到有一些新證據,不過因為證據在政府機關,而該機關告知只有法院或地檢署可以調閱。 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如果我想要求檢察官調查某些證據,那麼我應該怎麼寫呢? 有特別的格式嗎? 還是只要註明我的案號和股別,還有我的姓名,以及我想請求檢察官調查的證據即可? 非常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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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4-01-25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依照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恕刪) 非常謝謝律師的回覆 想再請問律師,前雇主能否向檢察官表示,因為已經被勞保局開罰了,所以向檢察官要求緩起訴呢? 再一次謝謝律師!!
瀏覽:780
日期:103-06-29
您好 若已向勞保局檢舉雇主低報投報薪資,並向地檢署告發,之後雇主能否主張已被勞保局開罰,以一事不二罰要求檢察官及法官不能再起訴及判刑? 因為前雇主實在太惡劣,而我在司法院的網站也查到曾有人因為勞保薪資低報而被判刑的判決,所以想向地檢署告發,但又怕前雇主會主張一事不二罰,到後來前雇主成功躲過刑事責任,反而助長他的氣焰。
瀏覽:780
日期:10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