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共同持有土地要和其他持有人說嗎?
- 戴家旭 (戴家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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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a您好,
1. 按土地法第34-1條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故您有必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若未通知,法律效果是損害賠償責任。
2. 若第三人開價較高,您可選擇賣給第三人。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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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張景堯 (高雄張景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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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土地依據土地法規定 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且依法有規定須通知其他共有人 2.但實務上認為這個優先承買權是債權效力 你還是可以過戶給第三人 但可能需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 高雄張景堯律師 正笙法律事務所 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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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須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若否,因該優先承買權僅具有債權效力,故其他共有人可向您要求損害賠償。
不管誰向您承買,皆要通知其他共有人,故若有人出價的高,您通知其他共有人後,通知後十日內未表達意見,則可不予理會而與他人為物權移轉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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