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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云的爸爸過世後,留下一塊7甲的農地,因各個繼承人對於該農地如何分割意見不同,也無人願意積極協調處理,距欣云的爸爸過世後已有10個月,卻遲未就該農地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欣云擔心再不去辦理繼承登記,該農地是否就會被充公?

 

動產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起,6個月內至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若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公告繼承人應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登記時,地政機關會將該動產列冊管理。

 

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後,繼承人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將會把該動產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但繼承人、該動產之現合法使用人、其他共有人就自己之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承買權

 

公開標售後,倘若有人應買而售出,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中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庫領取,逾10年仍無繼承申請提領價款,該價款始將歸屬國庫。

 

公開標售後,經5次標售仍未售出,動產登記為國有。但自登記完成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自己之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申請發給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之價金。

 

由此可知,就算逾期未辦理動產繼承登記法律仍給繼承人相當長的時間來行使自己之權利,「並非」一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該動產將被充公而收歸國有。

 

兆霆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志樑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11

電話02-23888302 

手機0983252498

傳真:02-23888307

103-08-11 20:48

在高雄老家有一棟老屋,大約40多年了,本來土地是自已的

但經過政府重新規畫之後,房子土地變為3人共有

本來是沒什麼事,但由於對方的父親過世了

所以他們有一直催我們要賣掉或叫我們買

最近寄來存證信函,寫通知台端是否主張優先承買權

土地其實不大,共80幾坪而以,而我們佔20多坪

土地買賣的金額還是過大,我們實在沒法去買它

而老屋又像是家族的一種像徵,我們並不想失去

土地稅方面也是一直是我們的給付

所以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們不理會這張存證信函

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嗎?像是他可強制分割之類的

還是我們必須要回覆他呢?

曾于瑄 (曾律師) 103-08-11 21:53

您好:

您在收到存證信函後,必須10內通知對方你要行使優先承買權(假如寄存證信函或其他非對話的方式,需在10日內信封"到達"對方住所),否則您的優先持買權將會喪失。

希望以上對您有有助益

若有問題,歡迎致電或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您好

所謂優先承買權是指如果該動產在你沒同意之狀況下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出賣時

才有所謂優先承買權

至於他如果只是要賣他自己的持份

恐怕並無此問題

何況只是出賣持份

會買的人不多

但畢竟房屋問題比較大

還是去問律師把狀況說清楚比較妥當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手機: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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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8-12 11:05

 依照對方的人數及持份總和, 他們可以不經你同意即把整塊地賣給別人(即使是只出賣自己持份, 也要通知你是否優先承買). 若金額過大無力買下, 對方是可以出賣後把你們應得的款項提存的

阿霖 102-12-23 00:11

請問如何行使『土地法定優先承買權

土地為我爺爺和他人持有

最近他人將土地出售(已成交)

我們想要購買

請問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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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PTT上面爬文又看到

雖然法條說你可以優先承購,實際上你並沒有優先承購權

覺得有點困惑

希望可以獲得解答

謝謝各位

 

優先承買權,對方應該通知你們是否行使優先承買,如果沒有,就有損害賠償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應先發函通知對方行使優先購買權,土地既然為共有,則對方出售者原則上應為其持分部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5: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是您有無優先承購權之事由,若您具有優先承購權之事由,您即可主張優先承購權。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豪 102-11-30 19:52

 你好~我爸在民國68年在農地上有建三合院~土地持分有好幾十人~而三合院的佔地面積大概50平~而我爸的土地持分大概只有33平~如今有其中一個共有人寄存證信函說要求拆屋還地~要把50平全部拆掉~理由好像是沒經過共有人同意而蓋房子土地上~如果不拆就要訴諸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據我所知他是兩個月前才買的土地持分~我想請問
   1~他有權利這樣要求嗎~如果上法院請求拆屋還地會被拆嗎~如果會被拆是拆到剩33平還是50平要全拆呢
   2~他購買土地沒通知共有人~據我所知共有人不是有優先承買權嗎~照他這種情形我可以說他的買賣有瑕疵~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設定地上權嗎?租約?還是有口頭上的使用借貸?如有,就有整個土地使用權利,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出賣時,其他共有人的優先承買,照規定是要通知其他共有人,沒通知的話,如有損失,就可請求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阿豪 102-11-30 20:3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設定地上權嗎?租約?還是有口頭上的使用借貸?如有,就有整個土地使用權利,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出 ... (恕刪)

 房子沒有保存登記~因為是68年建的~當初也沒有共有人書面同意建屋~因為共有人太多了~早期資訊不發達也沒這方面的知識~只是當初所有共有人都沒意見~只有在繳房屋稅~目前是我爸租給別人在使用~因這幾天收到其中一個共有人主張拆屋還地~所以才想請問其共有人有權利主張拆屋還地

這樣就比較棘手,當然進入法院的話,還是有抗辯的方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重點在於您們是否屬有權占有,若是無權占有的話,共有人是有權利可以訴請拆屋還地給所有共有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試試看主張該農舍對該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有其他之權利,如使用借貸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添丁 102-07-10 18:01

律師您好

在下是375的佃農,最近地主的農地因欠稅被國稅局拍賣.

已經經過兩次拍賣無人投標

現在準備進入第三次拍賣(第二次減價)

 

因為此農地有375租約且上面有聲明佃農優先承買權

其他人似乎對此土地不感興趣,一直沒有人來投標

 

我想請問的是

   如果一直沒有人去投標,此土地會一直減價下去,不停地拍賣

   還是國稅局或債務人可以聲請取消拍賣

 

 我方是有意購買 但考量價格已許會再度打折 怕太早買買貴了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國稅局或債權人可以聲請撤銷拍賣,所以仍要視債權人之意思而定,並不一定會一直減價拍賣到拍出為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原則上只會減價拍賣二次,之後為三個月之公告拍賣,如仍無人應買,債權人可再請求一次減價拍賣,如仍無拍定或無人承受即視為撤回動產之執行.退一步言,即便有人拍定仍會通知你並限期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102-06-24 20:37

各位律師您好:

想找桃園執業律師方便討論案由

1.案由:分割離婚共有房產(我與前妻各持有二分之一),對方無法溝通.....

因為房子無法分割使用所以會改成"變價分割"...

將此價金平均分配共有人...公開變賣過程中..我也可以買回....

對此了解實際流程與作業方式的律師...煩請留言!

請告知大約律師費用與裁判費用等.....(需要打幾庭就可以判決下來...)

謝謝!

===============

法律依據:

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同年 七月二十三日 施行(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規定參照)。依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題示情形,執行法院依變價分割拍賣共有物,由第三人得標買受,依上開規定,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通知共有人是否願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於法律增訂施行後,已無爭議。

 

二、

惟增訂之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並未規定可溯及既往,對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前已發生之事件,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規定,不適用該規定。此類事件,於第三人拍定之情形,仍應認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應類推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以期民法修正增訂第八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前後所持見解一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需要可以幫您推薦,請您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102-06-26 19:13

 謝謝您....

如果有律師對於以上我所描述內容願意瞭解與接受此案的煩請與我直接聯繫....

因為考量案子討論方便...所以希望在桃園縣內有執業律師

h222666@雅虎.com.tw

謝謝!

大狗 102-06-06 12:42

由於叔叔欠債跑路,他名下有一筆和我父親以及大伯的土地被法院通知要法拍

而我們也有優先承買權,我想請問的是

1.若這塊土地一直無法被拍賣出去,法院會如何處理?

2.若是有人購買了我叔叔的部分,到時如果我們要購買還來的及嗎?是以當時拍定的價格購買就可以了嗎?

3.我們若是不想買,到時我們是要如何和購買者劃分土地?

先謝謝大家的回答

 1.除非是該動產應有部分有經過法院進行假扣押查封,否則經特拍無結果後,依法應予撤封、塗銷查封登記

2.若有人出價應買的話,法院會依法通知你們限期表示是否以同一條件承買該動產應有部分,故應不致於有來不及的狀況。

3.若有人應買而成為新的共有人的話(機率應不高),則按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若你們不願與之維持共有關係,可以透過協議分割共有物或者訴請分割共有物等方式來辦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如果執行程序走完還沒有拍出 就不會繼續執行程序 2.如果已經合法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 共有人不買 將來無法再主張 3.如果無法協議分管 將來可能只能訴請分割土地

大狗 102-06-07 21:48

不好意思再請問大家一下,今天確定這塊土地有被標走了,我想請問一下可以去那裡查

拍定人的身分?(由於父親認為是某一親友標走的)另外,大家文中的訴請分割是要由法院

來決定嗎?判定基準是什麼呢?謝謝大家的回答

啟翔 102-04-26 10:34

請問:

土地法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我是房屋所有權人,我的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有稅籍有門牌),也沒有和土地所有權人訂立租約,也沒設定地上權....請問土地出賣時我有沒有優先承買權,又我如果要出賣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我這房屋是多年前從法院標購而取得,當時房屋土地為同一人所有,但只拍賣房屋沒有拍賣土地而且也不是執行抵押權所以好像也沒有法定地上權

本件依您述,您是因強制執行之拍賣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依民法第838條之1的規定,您是該土地的法定地上權人,依法自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承買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民法第838條之1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阿土 102-04-11 23:55
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375租約佃農,事情是這樣的 我阿公(現已末),地主的阿公(現已末)在民國60-61年時,因為我阿公的家倒了,我們家的阿公經過地主的阿公口頭上的同意就給我阿公建農舍(有當時繳電費水費)。但現在地主的繼承人寄了4封存證信函給我們。第一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家的農舍是違建拆屋還地並請於收到存證信函七日內拆除租約土地上之房屋返還租約土地於吾等共有人。 請問我們申請地上權的勝算大嗎?可以主張時效性嗎?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們在那公開和平居住超過40年以上! ! 如果是違建那為什麼地主的阿公不主張呢?而是繼承人主張?  但隔了16天又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可以優先承買,可是地主在寄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賣給了別人,因為我們有去申請地政事務所申請 (登記簿 地價證明 地籍圖) 閱覽     土地登記申請書 原因發生日期有壓日期確實是在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給他人還簽了契約書 。 所以在第二封存證信函叫我們優先承購時,我們覺得合約怪怪的沒有行使優先承購導致我們放棄了優先承購權。但我們是有要跟地主承購,地主卻不賣偏要賣給別人 ==...  所以現在所有權登記已經是新地主了...  隔了5個月舊地主又寄了第三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優先承買其中有一筆的土地持分變多了總價也高了,但存證信函上寫請於來文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吾等共有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我們家還以他規定的9日內就回函說要承購! 這份地主他的代書記錯了?! 而且土地所有人是新地主,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亂寄的嗎?     在隔了17天第四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在第二封存證信函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又說我們第三封存證信函均未在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可是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買,他沒有回函給我們卻回函說我們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回函給他?所以他在睜眼說瞎話而且法律規定是15日!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謝律師我們的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大不大? 再來舊地主已經和別人簽訂買賣契約才跟我說要我優先承購? 這張存證信函法律效力在哪裡?
如果375 租約確有登記,一切回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則對方之買賣過戶恐有瑕疵。至於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我多年經驗及實務見解,除非對方沒意見,否則幾乎不會成功,且你們是承租而來,顯然並非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單純這點就不會成功,實際上民法上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規定乃形同虛設。
阿土 102-04-11 23:37
律師您好: 我們家有375租約佃農,事情是這樣的 我阿公(現已末),地主的阿公(現已末)在民國60-61年時,因為我阿公的家倒了,我們家的阿公經過地主的阿公口頭上的同意就給我阿公建農舍(有當時繳電費水費)。但現在地主的繼承人寄了4封存證信函給我們。第一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家的農舍是違建拆屋還地並請於收到存證信函七日內拆除租約土地上之房屋返還租約土地於吾等共有人。 請問我們申請地上權的勝算大嗎?可以主張時效性嗎?左右鄰居都知道我們在那公開和平居住超過40年以上! ! 如果是違建那為什麼地主的阿公不主張呢?而是繼承人主張?  但隔了16天又寄了第二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可以優先承買,可是地主在寄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賣給了別人,因為我們有去申請地政事務所申請 (登記簿 地價證明 地籍圖) 閱覽     土地登記申請書 原因發生日期有壓日期確實是在第一封存證信函之前就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買賣給他人還簽了契約書 。 所以在第二封存證信函叫我們優先承購時,我們覺得合約怪怪的沒有行使優先承購導致我們放棄了優先承購權。但我們是有要跟地主承購,地主卻不賣偏要賣給別人 ==...  所以現在所有權登記已經是新地主了...  隔了5個月舊地主又寄了第三封存證信函說要我們優先承買其中有一筆的土地持分變多了總價也高了,但存證信函上寫請於來文到(10日)內以書面通知吾等共有人,行駛優先購買權我們家還以他規定的9日內就回函說要承購! 這份地主他的代書記錯了?! 而且土地所有人是新地主,所以不具法律效力!存證信函可以這樣亂寄的嗎?     在隔了17天第四封存證信函說我們在第二封存證信函未於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又說我們第三封存證信函均未在期限內以同一條件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契約,依法已無優先承買權之權利。  可是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說要買,他沒有回函給我們卻回函說我們沒有在規定的(10日)內回函給他?所以他在睜眼說瞎話而且法律規定是15日! 現在有兩個問題請教謝律師我們的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大不大? 再來舊地主已經和別人簽訂買賣契約才跟我說要我優先承購? 這張存證信函法律效力在哪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農舍申請地上權的成功率,仍要視當時該建物是如何興建,當然時效取得地上權仍有可能,但可能需傳喚相關證人到庭. 本件優先承購權的前提,要先確認您們與地主的法律關係為何,目前舊地主似乎是主張租賃關係,但仍要先釐清.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妹妹 102-04-03 16:01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們租地自建,但地主在租賃期間內賣給第三人,但沒有通知我們,想問一下現在被我們發現了,我記得土地法第34-1條,租方也有優先承買權,可是我們不清楚,那土地法34-1條有時效性嗎?謝謝您~

沒有時效
只要對方一直沒有通知,你就可以主張優先購買權

妹妹 102-04-03 17:59
回覆 妹妹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們租地自建,但地主在租賃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那我再請教您,那通知的方式,是不是已書面通知為主,一定要用存證信函對不對?

因為我們發現的原因是原地主在約期到了,沒重打租賃契約,新地主也沒跟我們連絡,那如果新地主來趕我們搬離,是不是那時就可以跟他說我們有優先承買的權利?(不管幾天,幾月或幾年)

麻煩您了~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4-03 21:28
回覆 妹妹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們租地自建,但地主在租賃 ... (恕刪)

土地法那條是共有人,您是共有人嗎?應該是民法那條吧!那條要請求以同一條件承買。

請問您在哪個縣市?您所詢問的內容,必須跟律師當面談,才能正確分析案情。

倘需進一步諮詢或委任,可來電07-3338080或來信 lutong.attorney@gmail.com預約面談諮詢,謝謝。

妹妹 102-04-04 14:40

 抱歉我忘了~~還有土地法的第104條裡的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應該是問這條才對

請問他有時效性嗎?

 

realdoll 101-07-27 16:24
土地上建有建物,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不同,土地所有權人為甲,建物所有權人為乙。嗣後土地所有權人甲將土地所有權10%讓與第三人丙,後又設定地上權予丁,現建物遭法院拍賣,試問土地共有持分所有權人甲、丙與地上權人丁,何者有最優先承買權
執行者 104-04-27 09:28

 有優先購買權

網站管理員 100-11-18 19:04

此應分兩種情況:

動產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時,待優先承買確定後,另行通知繳交期限。 除前款情形外,得標人不待通知即應於得標後七日內繳足全部價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繳款期限。

資料來源 : 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