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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前的電話費未繳‧‧‧‧‧

  • 憂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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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1 00:26 最後編輯日期:103-07-11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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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題,近日 收到支付命令後 我提出異議後又收到簡易庭通知,接下就是一直接到委外的債權公司電話,對方一直想用減免違約金的方式叫我一次付清,但我想主張時效抗辨 對方說有一直寄信來催繳 但我早就不住在那個戶籍地 而且門牌好像是和鄰居共用, 我真的不能確定有沒有收到,我想詢問若原來電信公司有寄催繳之類的來 但沒有提出訴訟 就算現在轉到債權公司是否也已過時效?那時效方面我要主張兩年會比較有利嗎?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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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7-11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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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別被催收人員給唬弄了。
    如果催告後六個月內未進行起訴等法律程序,則催告本身即不具有中斷時效之效力。(參照民法第130條、第129條第2項)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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