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 馬克 的發言內容:
律師辦公室非公開場所,恐不符公然之要件,惟依情節仍可能成立誹謗罪,以上答覆,請酌參 ... (恕刪)
先謝謝律師快速的回覆,但我仍有疑問,再請教您:
1.因我們已開過一次偵察庭,對方一直強調在事務所的"客廳"且"大門未關"
所以想確認我們開協調會的場所是否為公開場所?(協調過程中並無不相干人進出或在現場)
2.是否只要確立場所,"公然侮辱"罪名即不成立?
3.即使有說出上述不當語詞,另因當時對方有詢問我說什麼,我也有回應:不是說你,不要對號入座.這樣是否可解釋"無意圖侮辱"?
不好意思,因下週要開庭,所以再麻煩律師解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