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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

  • 阿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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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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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在店家買了CO2長短槍


    經換過彈簧 有較強


    警方已有搜索票 並查扣


    當時我並沒有裝上彈簧


    但他們到場有看到彈簧 就要求裝上測試


    過了一個鋼板 第二片有凹洞未破


    之後又測試我就不清楚 應該差不多


    今天已經送台北檢測


    平常只有到山上打鳥 非保育類


    或者無聊拿玻璃罐打打


    無犯罪紀錄


    開庭完後以兩萬交保


    請問後續有可能被判什麼罪行?


    有中低收入戶可申請免費律師?


    可以只繳罰金  或緩刑?

    前科 傷害酒駕  (十八歲以前保護管束之後就沒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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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8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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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1、您已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 條第4 項之未經許可持有空氣槍罪。 2、依我經手辦理對持有空氣槍一案,法院宣判供您參考: ooo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之空氣槍,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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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2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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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若您有自白並供述來源,可主張減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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