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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問題

  • B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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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8-30 10:41 最後編輯日期:103-08-3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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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40
  • 貴站律師您們好
    想請教您們有關大陸法律與台灣法律程序上的問題

    就是
    假如台灣人在大陸犯了刑事上的罪(被害人是大陸人,情節比較輕,是打傷人),在被害人有報警的情況下,如果當地警方抓不到人的話,接下來是否為"一定以通緝的方式處理"?
    謝謝

     

  • 吳政航 (林宗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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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0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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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1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639號
  • 1.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通緝有三個條件,(A)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B)嫌疑人符合逮捕條件,(C)嫌疑人下落不明。

    3.假設是拳腳相向、或是推拉等等小動作,基本上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以上,請參考對岸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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