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急...加害人只有保護管束ㄇ??
- 鄭瑞崙 (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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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03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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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277條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之1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與您未滿14歲女兒性交的少年他觸犯的是刑法277條第1項之罪
但因他為18歲以下之人,且雙方應是合意性交,所以適用227條之1減輕或免除其刑。因此才會在少年法庭上為保護管束的裁定。至於少年法院的裁定都會有裁定書,不會僅以筆錄節本做為判決書。
至於如需對裁定不服要提出抗告是以我方收到裁定書為計算10天日期。
至於您要少年道歉及賠償建議您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侵權行為,少年法院只就行為究責,賠償的部分是民事法院在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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