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違反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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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1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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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如果市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為了埋設汙水下水道管線
而要求區公所
對某些住戶(被工務處下水道科懷疑有違建的住戶)發函
函中內容 要求民眾 提供房屋增建部分的合法證明
請問以上行為有無違反法律原則
流程:工務處下水道科列出住家地址,請區公所先發函給民眾提供房屋合法證明,接著再由公所現場拍照寫明情況,接著由公所將結果報至都發處,由都發處認定是否違建與強拆。實際情形是還未掌握那些住戶的房屋是否真有增建情況
只是懷疑狀態 就先發函
大致上是以管線經過的住戶
也就是一次發函給整條街 的1樓住戶我比較著重在程序上合不合理
無具體違建事證 卻要民眾提供合法證明
這樣在程序上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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