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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103-14-09 | 最近登入:10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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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 基隆市有一筆市有土地 土地遭民眾在上方蓋建築物作為己用(由原本屋子增建,增建出來的部分,有一部分占用到市有土地) 請問市政府可直接拆除占用部分嗎(還是有牽涉到房子產權問題,只能透過訴訟處理呢?) 又是否會因屬於舊違建而無法拆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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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9
 目前已確定是84年前就已存在的舊違建但若要透過訴訟程序 則有經費來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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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9
更正"民國84年以前"就已增建的舊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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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10-09
請問如果市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為了埋設汙水下水道管線而要求區公所對某些住戶(被工務處下水道科懷疑有違建的住戶)發函函中內容 要求民眾 提供房屋增建部分的合法證明請問以上行為有無違反法律原則流程:工務處下水道科列出住家地址,請區公所先發函給民眾提供房屋合法證明,接著再由公所現場拍照寫明情況,接著由公所將結果報至都發處,由都發處認定是否違建與強拆。 實際情形是還未掌握那些住戶的房屋是否真有增建情況只是懷疑狀態 就先發函大致上是以管線經過的住戶也就是一次發函給整條街 的1樓住戶 我比較著重在程序上合不合理無具體違建事證 卻要民眾提供合法證明這樣在程序上合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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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0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