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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法官去拿取對我有利證據

  • 黃鼠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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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5 06:01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5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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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初,有購買一項產品有簽契約書,但是他業務契約書收走說是要拿回總公司用印,用完之後就把契約書給我,但是過了1個多月(我有向該業務催討我的契約書跟產品)他都說還在總公司那,我根本無法審閱,後來該業務把東西給我的時候已經超過5個禮拜以上,他有給我一張簽收單,我在收受產品跟契約書的時候有壓我簽收時的日期,在我簽收後的1個禮拜內我就向該業務表明要解約(產品都沒使用到),但是該業務拒絕,致電他們公司卻得到說我已經超過審閱期1個月以上,後來看契約書上才知道契約書早在我簽約後的地5天就辦理完成,該業務把文件壓住超過審閱契,這事情的經過有向他們公司說明,但公司說是我跟業務的問題而且聽到我有壓日期就拒絕給我收受單,那我該怎麼取得當初收受產品的文件(上面我有壓我收到的日期)證明是他們的問題,

     

  • 黃鼠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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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5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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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提告後請法官向對方調取相關文件。

    如果對方拒絕提供,

    法官即有 ... (恕刪)

    那可以解除契約嗎?因為是他造成的問題,我這樣算不算沒有超過審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