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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

  •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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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6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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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列為相關敘述,懇請大家協助解惑,謝謝。

    一.工作敘述:
    101/09/09~103/09/12,這段期間內很感謝資方給我的照顧,也很感謝資方給予我這機會,讓我可以證實自己的設計理念,經過許多的磨合與學習,讓我在這成長了不少。
    直至103/09/12被迫離開工作崗位當天,我還在跟各個業務確認與交接專案資訊,深怕離職後造成大家的不便。

    二.離職程序:
    於103/08/29遞出辭呈,103/09/01獲准於103/09/19離職,交接明細也一併轉呈於總經理,其指示開發部主管派人交接工作內容。

    於103/09/12未告知的前提下,開發部主管對我進行下列作為,用以逼迫我103/09/12離開工作崗位,言語間充滿了不信任的詞語,而我經手諸多的專案也未指派人員交接,留下我在工作上沒有盡到交接責任之紀錄。

    三.逼迫相關舉例:
    01.收回我使用的筆記型電腦(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專案設計)。
    02.取消我對內部網路的權限(執行日:103/09/12,影響:無法進行資料調閱)。
    03.取消我對外部郵件的帳號(執行日:103/09/15,影響:無法與廠商、業務進行溝通洽談)。
    04.取消我辦公室原本的座位(執行日:103/09/15,影響:沒有工作位置)。
    05.由第四項得知,資方已將我座位從公司中劃除,並將位置派發給其他人使用。
    06.由一至四項得知,資方已用行動表態要我離開工作崗位,無工具使用、無權限、無工作位置。

    四.相關疑問:

    Q1.資方於何種情況下會取回勞方工作用具、對內網路權限、對外郵件帳號

    Q2.若資方上述一至四項目都不足以表現出,資方逼迫我離開工作崗位的資訊,那什麼才能表現?

    Q3.若上述成立,非自願離職,是否可申請調解委員會,向資方索取資遣費、預告薪資、非自願離職證明?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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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6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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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公司隨時可取回辦公用具、網路權限等,尤其是離職前;依您所述,您似乎是申請於9/19自願離職,公司的行為只能說是提前拒絕接受勞務,後果公司自己要負責,您仍可支薪至9/19,無補服勞務的義務,但9/19之前您仍應按時至公司報到,否則可能被公司以曠職三日為由開除。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阿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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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6 23:42 最後編輯日期:103-09-16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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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公司隨時可取回辦公用具、網路權限等,尤其是離職前;依您所述,您似乎是申請(以下略)

    律師,感謝您的解惑。

    那照您的意思,我只要在103/09/19離職日內,資方可以對我做任何的調度、調整、權限取消,而不告知麼?離職前資方就可以不尊重勞方的意見?那在離職日內不就會受到他百般刁難?沒有勞基法可保障勞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