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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條件

  • 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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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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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對方若因為性騷擾提告

    發現其過去有猥褻之行為

    只是罪證不足,當時沒有人提出

    騷擾案件是否會將其猥褻的行為一併提出?(還是一個案件僅能辯論該次案件的過程,不得論其過去沒有實質證據的行為?)

    這樣是否造成累犯?

    還是檢察官會另外提起猥褻的告狀?

     

    或者性騷擾案件結束後,對方被判刑責,或者予以緩刑

    之後會再將其過去類似的行為提告嗎?

    這樣又是否造成累犯的條件?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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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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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第一個案件判決確定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會構成累犯;因此,您所提情況,都不會是累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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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19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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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6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8987號
  • 依照刑法第47條之規定,必須前案遭判刑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在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會構成累犯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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