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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分手後信用卡問題

  • 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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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23:08 
  • 文章人氣: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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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想請教 我跟我的女友在一起十個月,有時候去買衣服 吃飯 或是跟她家人出去購物 但結帳時我女友會拿她的信用卡 叫我去結帳,當簽帳單出來時總是會叫我簽,然後有時候也會拿提款卡 請我去幫她領錢,一直到最近 我們因為吵架,我沒有辦法在接受她的脾氣後,我憤而一走了之,之後她氣不過 傳了簡訊給我,說要寄存証信函給我,說要告我,可是我跟她之間並沒有任何的借據,我想一想唯獨只有 幫她領錢跟幫她刷卡,我想請問律師們,如果真的告起來,我有罪嗎?
  • 林家慶律師 (林家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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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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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876
  • 律師評價:1176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150號
  •  您好:

    建議您應盡速蒐集女友有授權您代其簽名於刷卡帳單及使用其提款卡領款之證據

    (證人或證物,如刷卡係買其衣服、吃飯及購物是跟對方家人之一起之消費證據等)

    否則恐有構成刑事偽造文書罪及侵占罪等之危險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 因系統不會通知律師您的回覆,故如需進一步討論,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02)2969-6888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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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09-22 16:33 
  • 文章人氣:244
  • 個人積分:101882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您應蒐集對方授權您簽名及代為領款之相關證據資料,如訊息或郵件等,以利做為證據提出,避免成立偽造文書侵占等相關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