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月九日下班時發生車禍一月至七月三十一日向公司申請職災在家休養 而一月至四月公司方面有給我工資的30% 直到八月份復職已申請勞保70% 公司也幫我申請公司的?保, 團保的部份是大若給了我一月至七月的30%工資 之所以公司要我退還之前給我一月至四月的30%工資 不知道我那30%工資是需要公司負責還是由團保負責? 請問我需要退給公司1月至4月的30%工資嗎? 若是不用可依那個法例?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依據團保費用是誰繳交的判斷,勞方自行負擔,則不得主張抵充,倘若由資方負擔,則可以。
2、還要注意投保薪資有沒有高低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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