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買賣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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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09-26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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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雖然您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亦即汽車交付時應擔保該車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也就是說,若您在交易前已明確向買方表明該車存在某些瑕疵,買方也同意之瑕疵,您不需要另負責任,若是未告知的重大瑕疵,您才具有擔保責任。因此若您提出買方在購買前,就已經知道車子具有會漏水的瑕疵,仍願意以折價方式購買,您不負有後續維修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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