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糾紛
- cl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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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1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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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9/29上班途中因對方違規發生車禍事故,車對車,警察說我沒責任不需出險,對方要把我的車回復原狀修到好. 車送到我的保修廠,保修廠估價4萬3給對方,對方嫌過貴,後來保修廠又減到3萬8,對方還是嫌貴,只願負擔2萬5,我的保修廠說2萬5根本不可能,車種不同維修零件費用也會不同.而我也不願去他的保修廠,這麼便宜誰知道會怎麼修零件用什麼樣的,他的保修廠也一定是站對方那裡,這樣我無法放心也覺得沒有保障. 我的要求很簡單,只要我的車在我的保修廠修好回復原狀,其他都沒有請求,費用保修廠那裡實報實銷. 一來我沒要求到原廠維修,否則更貴. 二來我沒請求這段期間無車代步無法上班及種種不便的賠償. 三來我沒請求這段期間受到驚嚇的精神賠償. 現在我的問題是: 1.假定對方堅持2萬5,那麼就必須走調解委員會,假定調解不成,就要上法院,那麼程序應該如何? 我可以告他什麼? 上述是否可以全部請求(主要目的只是嚇唬對方)? 2.精神賠償部份的金額, 依我的例子應該開口多少才合情合理(依您的經驗建議)? 謝謝!!
- 林京鴻律師 (林京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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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1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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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也許的說明不夠清楚,我再說明詳細些如下:
1.因為您的人格權沒有受到侵害,所以精神慰撫金確定無法請求。
2.代步費部分,若您能提出這段期間搭乘計程車、公車等相關收據,於訴訟時可一併提出,由法官審酌對方應否賠償,至於借車部分,可以市面上的租車行情計算對方應賠償費用。
3.若車禍完全是對方的責任,則在訴訟程序中事實認定部分會較迅速,因此會比較耗時的就是賠償費用的計算部分。
4.若您提起訴訟,建議提出您原廠估價或維修的收據主張,然究竟判賠多少,由法官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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