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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72 473

  • johntr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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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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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
    刑事訴訟法 第 472 條沒收物,由檢察官處分之。
    第 473 條沒收物,於執行後三個月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之;其已拍賣者,應給與拍賣所得之價金。
    1.以上兩條,如果我是該權利人,是否必需在三個月內向檢察官聲請發還,如超過三個月,該沒收物將如何處置呢??2.如果我聲請發還後,依實際作業流程,我大約會在多少個工作天後取回該沒收物呢?? (一筆鉅額高於5億元)
    謝謝律師的回覆!!

  • 隱居 (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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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2 18:29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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