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 謝憲愷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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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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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文書的故意,且變造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若該團體明知您將離職,又明年未有任何社工接替您的位置,為了獲取明年補助經費才將您的名字寫在計畫書上,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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