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大陸配偶在與我婚前同居時於大陸未婚產下一子,但在大陸開立之出生證明父親為本人母親為目前之配偶,已經海基會認證,現希望透過法院否定此證書中父親欄為本人,因不是在婚姻中所生,以台灣法律來說應為父不詳,請問這樣能透過台北地院直接否定其認證中出生證明中父親欄中為本人嗎?不希望到大陸打官司,希望能直接由台北法院判定,可行嗎?費用大致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勝訴後再請海基會撤銷認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勝訴後再請海基會 ... (恕刪)
本件您應先提起否認親子關係之訴,勝訴後再請海基會 ... (恕刪)
配偶在未婚下生子在法律上出生欄就不應登載為本人,應登載為父不詳,不是嗎?何況該子也並沒有在我戶口內.4年前曾辦過認領,但親子鑑定不過,被出入境打回票,現因要辦理該子以配偶之子名義定居,卻卡在出生證明必需其父親非本人,所以台灣律法中跟本上就沒有與本人是為親子之關係.從何否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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