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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幫忙求解!!

  • 陳怡均 (陳怡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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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04 23:09 最後編輯日期:103-10-0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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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84號
  • 若您詐欺罪成立並被判刑,依刑法第75條、第75-1條,兩件電業法的緩刑,或有可能被撤銷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1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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