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及規定
- 大笨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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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5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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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打離婚官司時己在法院調解過,協議內容也依彼此雙方溝通過的意思制定,制定內容為:目前每個的第一個禮拜天會把小孩帶到媽媽家附近的麥當勞會面,原本都在麥當勞範圍內活動,現在開始帶離活動範圍外,更是沒有一次準時在時間內將小孩準時送回,也常常不知道將小孩帶到哪去,重點常會用一些無關緊理由拖延送回的時間,我們也知道有時候可能有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所以遲一些些的時間,但現在他完全不準時送回外,常常還會因為我們的事先提醒(已經多次提醒請在彼此制定的時間內送回),故意將時間延後,造成雙方困擾,今天我們都是依時間準時帶到,但對方總是以挑釁及為反對而反對的態度回應,真的是讓人忍無無可忍,想請問,這有沒有方法可以解決及制止,如果不造個彼此當初的協議走,這樣對原本彼此協意的內容就沒有意義了!,現在女方又不依當初協議的時間送回,我什麼事都不能做,當初也是彼此協議好才離婚的!如今這樣無視於內容,該如何處理?請您幫幫忙,謝謝~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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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06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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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不按照協議走的話
你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新訂立探視方式
並把遲到或延遲送回的規定講清楚
這樣才有憑據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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