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是否需親自診視病人後開立死診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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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0-1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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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依醫師法第11條第1項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之交付:「醫師非親自檢驗罰:「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雖然對方依刑法第310條對您提出告訴,然依該條例:「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若您可證明您所誹謗之事能為真實,則有第310條第3項的免責條款不罰。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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