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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及關係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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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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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兩年前曾經被市調處以證人身分約談,原因是之前擔任研究助理期間的事情,以下為去年在這邊提問過的內容"我本身在該計畫中只進行研究,未接觸"任何"報帳或是經費 核銷事宜,當時我的老師本身除了我一位國科會助理外,約還有3-4位的其他計畫助理,所以經費或是發票核銷均不經我手,都由另一位助理及老師的秘書管理, 即使我是國科會的助理,國科會本身的經費我也未經手。"

    後來經由各位律師的線上回答,約談時我盡量穩定陳述以上事實,後來調查人員有提出相關證物單據,有幾張該問題廠商寄發票或貨品來的送貨單據,是由我簽收,上面的聯絡人寫我(因為剛到職時,前一位助理聯絡各個廠商更改聯絡人為我),金額約11萬元。當時我都以不曉得、忘記了回覆(確實真的是不記得>"<),不過我有確實指出,經費核銷、報帳、管理都不是我,當時調查人員態度都很正常,也沒有質疑我,只說市調處不會再約談我了。

    直到最近,我收到了檢察署的偵字號案件傳票(不曉得是不是叫做傳票),請我依"關係人"身分前往,案由部分空白,我現在又陷入跟去年一樣的恐懼(因為我想來想去,都覺得是去年的那件事情),畢竟我一直以為事情結束了,但是現在又請我過去,無助之下只好再次上來求助:

    1. 之前調查時是以證人身分,現在是關係人身分,請問這是意味著什麼意思?我為什麼又會被叫去?

    2.關係人身分是否一定要前往?不去會有什麼問題?會直接被轉被告嗎?

    3.若我前往,偵查庭(?)上面,只會有我,還是會有其他關係人或是誰(被告?證人?)會在場呢?

    4.若前往說明,我需要注意什麼東西?不要說些什麼免害自己陷入困境?

    5.關係人身分說明狀況,但是事情緣由已經在當時市調處當證人時已經都說了,現在也回想不起來還有什麼問題被問到,若是回答了跟當初不一樣的回覆,我會有什麼罰則嗎?

    謝謝各位的幫忙。

  • 何明諺 (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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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1 10:40 最後編輯日期:103-10-3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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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以「關係人」的身分應訊,通常就是檢方還無法明確認定要用「被告」還是「證人」身分傳訊

       你(兩者法律上的規定完全不同),所以先以關係人傳你到案,等了解案情後才能確認你在本案是

       否涉有犯罪。

    2.建議檢方有傳你還是去應訊,至於不去會不會被轉被告?不是因為你「不去」而被轉被告,而是

       檢方經過調查其他證據認為你涉有犯嫌,才會把你轉列被告

    3.除非檢方當天有同時傳喚其他人,不然通常只有你一位而已。

    4.針對檢方的問題據實陳述,並把你當時在市調站說的再說一次,強調經費核報銷都與你無關。

    5.在市調站說過什麼,若真的忘記,就只能說忘記了,通常檢方會提示你在市調站說了什麼,並

       問你當時說的是否為真實;單純記憶不清導致回答不一致,不會因此有罰則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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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3-10-31 12:14 最後編輯日期:109-06-27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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