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師好:
有一案件要請大家指點,在路邊空地未佔據道路汽機車使用的情況之下曝曬農作物,被工程灑水車給噴到作物使其作物遭受髒污無法洗滌食用時是否構成刑法354條毀損器物罪以及民法184條?
那如果刑法354條不成立時,民法184條是否就不成立。
報案時警察說這件是民事問題沒有刑事問題,不接案子。
有關您的問題,應屬民事侵權行為之問題,與刑法毀損罪無關。刑法毀損之要件為「故意」,不小心灑到應該不構成故意。
至於刑事與民事,各有構成要件,兩者成立與否,係各自判斷。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關您的問題,應屬
有關您的問題,應屬
請問此行為同樣做兩次噴灑髒水於作物是否有故意之嫌!?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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