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反悔不願意過戶,打算強行報廢機車,該怎麼辦?
- 賴昱任 (賴昱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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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3-11-13 23:21 最後編輯日期:103-11-13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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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一第一項規定,其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在監理機關所為過戶,屬於行政上之監理事,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923號判決意旨參照。同樣地,機車係屬動產,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實際占有使用之事實為所有權誰屬之判斷,而非以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名義人為所有權人之唯一認定依據,就您所述情形,本件於機車交付時其動產所有權即已移轉予您。另外,您可以拒絕賣方片面於事後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之要求,並限期催告其配合完成過戶程序。又賣方既於交付時已非機車之所有權人,其逕行申報車輛報廢致造成您所有權之損害,此部分構成侵權行為,您可依法請求其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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